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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北市教保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結合從事嬰幼兒教保相關工作人員,基於互助合作之精神,發揮團體力量,以提昇教保人員的專業素養,保障兒童、家長與教保/托育人員/保母三方的權益福祉,整合社會資源,推廣兒童福利與親職教育,並以改善托育服務及教保品質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二、會員工作之介紹與輔導及勞資糾紛事件之調處。

三、舉辦專業知能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

四、會員疑難與相關法令之諮詢事項。

五、有關教保人員法規之制定、修改與廢止事項之建議。

六、有益會員身心成長聯誼活動之舉辦。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凡設籍或工作在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兒童教保相關工作者,經理事會審查同意後加入,為一般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從事兒童教保相關工作之機關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查同意後加入,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協助本會發展事務之立案團體及個人,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連續兩年未繳費者予以停權。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但應於退會三個月前告之。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一般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權及其他應享之權利。贊助會員可發言,享受會員應有之福利及權益,但不得行使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權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擔任本會指派之任務,出席由本會通知參加之各項會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報告、計劃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一、召開理事會並擔任主席。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指揮本會會務人員推展會務。

四、綜合理事會日常會務。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為義務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監事會並擔任主席。

二、執行監事決議。

三、辦理監事會日常業務。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依設立宗旨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承辦政府部門委辦之托育機構、師訓機構等與教保實務有關之工作,其設置辦法由理事長擬定,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協助會務發展,任期二年,顧問得受邀出席理、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分區設立小組。

 

第四章會議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應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一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含贊助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500元。團體會員(以幼兒園所為單位)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1000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臺幣5000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受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工作年度及會計年度自每月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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