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dosw.gov.taipei/ct.asp?xItem=86680048&ctNode=73861&mp=107001
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正本(應註記設籍時間),或最近3個月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
(三)家長私章。
(四)優先收托應檢具相關證件如下:
1、弱勢家庭 (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本局核定之危機家庭、特殊境遇家庭) :本局核發之低收入戶卡、中低收入戶卡或審核通過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或危機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2、具原住民身分之嬰幼兒: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註記之本市戶籍資料。
3、發展遲緩或持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之嬰幼兒:發展遲緩診斷或鑑定報告或輕度身心障礙手冊。
4、嬰幼兒其「手足」或「父母或監護人」之一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嬰幼兒其「手足」或「父、母或監護人」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五)第二序位收托對象「父母戶內育有3名以上子女家庭之嬰幼兒」應檢具相關證件如下:戶口名簿正本或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含)以上兒童發展證明卡。
(六)第三序位收托對象應檢具相關證件如下:
1、設置於學校場地之托嬰中心,其學校教職員工子女:教職員工在職證明。
2、本托嬰中心現職員工子女:托嬰中心員工在職證明。
(七)第四序位收托對象「嬰幼兒設籍於托嬰中心所在之行政區」應檢具相關證件如下:戶口名簿正本(應註記設籍時間),或最近3個月之戶籍謄本正本。
(八)注意事項:
1、由家長親自或委託他人(應自備委託書並由法定代理人或父母雙方簽名)至各托嬰中心辦理)
2、申請所應檢具之相關文件不完備者,各托嬰中心應通知家長或其委託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3、每位嬰幼兒限登記 1 家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及 1 家社區公共保母,違反規定者,取消錄取及就托資格。